李春璋

李春璋(1927-),山東膠縣人。 依(50)警審聲字第0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僱工,其在原籍山東膠縣陷匪後,先後為匪做工,入匪校學習種田技術,唱匪歌,參加匪村民大會,區大會及鬥爭會等。1960年11月1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9月2日交付感化。1965年4月9日感化開釋。 其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李春璋係因曾入匪校學習種田技術、唱匪歌、參加匪村民大會、區民大會及鬥爭會等,思想受匪黨毒害而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