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自勤

邱自勤(1922-2005),福建金門人。 依(45)審聲字第21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先後5次由金門燕南行或成功行派往香港採購貨物,並隨帶金門僑匯支票向香港福建民信局提取橋民匯款,時與匪幹吳柏齡、吳殷慧交往,吳殷慧係該局之負責人,吳柏齡為該局之職員,雙方因商業關係時常往來,除接洽提取僑民匯款及購買貨物問題外,未發現其他不法情事,別無匪諜嫌疑具體事證。1954年12月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聲請駁回。1956年11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前臺灣保安司令部(45)審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軍事檢察官聲請邱君交付感化等情,邱君因涉嫌觸犯叛亂罪遭逮捕羈押,其保釋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1月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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