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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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榆(1921-1954),四川重慶人。

依(42)撫羽發第14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一六五○部隊上士一級機械士,其經梁基吸收與張河北在新竹宣誓參加匪黨,並吸收莫祖淵等人加入,先後在新竹、臺中等地集會。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4年8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審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莫祖淵等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集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並吸收他人,召集會議,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1650部隊上士1級機械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撫及判字第17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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