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夫
- 李俊夫 男 1943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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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俊夫(1943-),臺灣臺北人。
依(54)恩平判字第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九師司令部二○七團第六連一兵步槍,其因家境清寒,不滿現實,又聽取省議員競選時,詆毀政府言論,在臺南新化營區廁所書寫「各個老士官,你們想回大陸,必須起來號召臺灣獨立起來,你們才有回大陸的機會,才能世界情勢安全」、「各位老士官們,你們想早日返大陸者,就起來號召臺灣獨立,才會有回大陸的機會,獨立臺灣號召口號,解放世界和平,不使共產黨的破壞,而加強我們國軍強盛。」等反動文字。1965年3月9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第六十九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67年9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證人壽萬齡之證述及經鑑定之木板為據。惟其於管區廁所木板上先後書寫「各個老士官,你們想回大陸,必須起來號召臺灣獨立……才有回大陸的機會」等文字,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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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十九師司令部二○七團第六連一兵步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恩平判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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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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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