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清

林燕清(1926-1989),臺灣臺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灣裡糖廠助理管理員,其因匪嫌案,經保警二總隊拘押,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申請延長羈押兩次。1953年3月18日被羈押。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林燕清因匪嫌案經保警2總隊拘押等情,則林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