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發

李長發(1921-),河南寧陵人。 依(73)障裁字第0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自臺北市財神酒店搭載楊錫銘、李清興、王興台等3名乘客,前往萬華途中,向楊君等發表「大陸在匪區統治下建設進步,能自製洲際飛彈等武器,是世界第三強國,大陸跟臺灣都是實行三民主義,只是共匪用的是真正的三民主義…。」等利匪言論。1983年10月28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4年4月10日交付感化。1987年3月5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向楊錫銘等人發表「大陸在匪統治下建設進步,能自製州際飛彈等武器,是世界第三強國,大陸跟臺灣都是實行三民主義,只是共匪用的是真正的三民主義……」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李長發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