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鳳德

林鳳德(1929-),臺灣屏東人。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李丁福之組織「青樂會」。1952年1月8日被羈押。1952年3月21日交保察看。 其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屏東縣警察局1952年1月8日屏情字第005號函及相關筆錄記載,係於其1952年1月8日因參加純屬娛樂性之青樂會而遭羈押,其交保察看前羈押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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