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生

李金生(1931-),河南西平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十二兵團軍政學校學員,其思想不正,行跡可疑,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准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年。1950年5月10日被羈押。1950年7月9日移新生總隊感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發交感訓之理由為思想不堅、行跡可疑,免為匪利用起見,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