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溪松
- 林溪松 男 1928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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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溪松(1928-1981),臺灣臺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於1954年擔保洪進山出境赴日警察大學十二期求學,洪進山畢業後受潛日匪諜誘惑而投匪,以致涉及叛亂嫌疑。1956年5月3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7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擔保洪進山出境赴日警察大學求學,洪君畢業後受潛日匪諜誘惑投匪,其涉嫌叛亂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於1954年擔保洪進山出境赴日警察大學十二期求學,洪進山畢業後受潛日匪諜誘惑而投匪,以致涉及叛亂嫌疑。1956年5月3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7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擔保洪進山出境赴日警察大學求學,洪君畢業後受潛日匪諜誘惑投匪,其涉嫌叛亂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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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碾米廠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722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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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