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斗美

王斗美(1931-2001),福建海澄人。 依(46)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自原籍福建海澄縣陷匪後,經朱毛匪幫特准加入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團員、匪濟嶼青年公安偵查隊,先後曾受匪民兵及公安委員會訓練後,派充宣傳及煽惑我方軍民投匪等任務。其以捕魚為名,駕船駛至我方防區東淀島,乘機向該島漁民救濟站人員林永謹進行宣傳,頌揚匪五大保證之寬大政策、煽惑林永謹投匪等,後又將匪幫偽區委所交付陳富來家書及周恩來「解放臺灣」宣言單、漁鹽民報等件親交林永謹,展開煽惑。1956年8月19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8月1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月向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於偵審中之自白、扣案之宣言單及匪漁鹽報等為據。惟其向林永謹宣傳頌揚匪五大保證政策及煽惑其投匪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