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輝

林清輝(1922-197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1741號判決書及案卡,案發時為農民,其涉通匪嫌疑。1950年4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奉國防部批答核示感訓3年。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思想不正,經國防部予以發交感訓3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