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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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益(1921-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隸屬於草山支部,曾前往購辦槍械,預備前往鳥來山察看地形發展工作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判處死刑。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係以其之自白及共犯劉永福等人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共犯劉永福等人在審判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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