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益
- 李東益 男 1921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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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東益(1921-1950),男,臺北縣人。排行家中五男。15歲畢業於鷺洲公學校;後來曾在喜樂園料理店擔任伙計3年、在新加坡擔任日軍廚房廚夫3年。日軍戰敗後受到英軍集中看管。1946年遣返臺灣,其後經營木炭店、料理店均失敗。後來改為小販。1950年被捕時為29歲。
在押期間因為逾時半載,家屬向臺灣省議會請願,指出李東益等人下落不明,請求調查真相,臺灣省議會發文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望逮捕機關迅於審訊釋放。
根據訊問筆錄記載,李東益於1949年8月,由蔡惠雍介紹參加共產黨。入黨後,由蔡惠雍領導,後由鄧火生領導。在鄧領導下,要李東益多擴大吸收黨員。也吩咐其購買槍械,不過還沒查到哪裡可以購買,且因上級無經費購買,因此作罷。又要其去烏來發展工作,查看地形。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李東益1949年8月參加叛亂組織,隸屬於草山支部,與鄧火生等人,曾經共同購辦槍械,並預備往烏來山察看地形,刺探軍情,發展工作。本人在偵查中供認上級命令彼等購買槍械,勘查草山、烏來山地形,提供武裝活動地區。不過在審判中,李東益只承認受命搜購槍械外,其餘皆否認,推翻偵查中的供詞。但鄭有齡則以謝湧鏡等之供詞而認為有此舉,惟是在著手實行,尚在未遂狀態,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條第二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在核定過程中,國防部曾經就李東益的部分提到,犯罪所為係參加叛亂組織,搜購武器、勘察地形,刺探軍情,已非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一罪名所能概括,擬改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而論科,依其情節,准仍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並予以沒收。不過總統府則於1950年11月14日核示認為:「既有共同組織草山支部之事實,其購辦軍械之行為雖屬未遂,情節亦甚重大…擬鈞於改處死刑」,於是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1950年11月28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告示張貼於臺北火車站。遺言提到要家人別來領屍首。遺體經其弟曾樹林領回火化。
其弟曾樹林於2006年12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6日經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東益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是以自白及共犯劉永福等人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共犯劉永福等人在審判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在押期間因為逾時半載,家屬向臺灣省議會請願,指出李東益等人下落不明,請求調查真相,臺灣省議會發文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望逮捕機關迅於審訊釋放。
根據訊問筆錄記載,李東益於1949年8月,由蔡惠雍介紹參加共產黨。入黨後,由蔡惠雍領導,後由鄧火生領導。在鄧領導下,要李東益多擴大吸收黨員。也吩咐其購買槍械,不過還沒查到哪裡可以購買,且因上級無經費購買,因此作罷。又要其去烏來發展工作,查看地形。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李東益1949年8月參加叛亂組織,隸屬於草山支部,與鄧火生等人,曾經共同購辦槍械,並預備往烏來山察看地形,刺探軍情,發展工作。本人在偵查中供認上級命令彼等購買槍械,勘查草山、烏來山地形,提供武裝活動地區。不過在審判中,李東益只承認受命搜購槍械外,其餘皆否認,推翻偵查中的供詞。但鄭有齡則以謝湧鏡等之供詞而認為有此舉,惟是在著手實行,尚在未遂狀態,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條第二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在核定過程中,國防部曾經就李東益的部分提到,犯罪所為係參加叛亂組織,搜購武器、勘察地形,刺探軍情,已非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一罪名所能概括,擬改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而論科,依其情節,准仍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外並予以沒收。不過總統府則於1950年11月14日核示認為:「既有共同組織草山支部之事實,其購辦軍械之行為雖屬未遂,情節亦甚重大…擬鈞於改處死刑」,於是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1950年11月28日上午6時,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告示張貼於臺北火車站。遺言提到要家人別來領屍首。遺體經其弟曾樹林領回火化。
其弟曾樹林於2006年12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6日經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東益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是以自白及共犯劉永福等人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共犯劉永福等人在審判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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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購辦軍械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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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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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