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儒

李明儒(1926-),安徽鳳臺人。 依(42)審聲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水利局新竹工程處職員,其原在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任小隊長,曾因貪污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刑入獄,致內心憤激,思想左傾,迨出獄後,乃蒐集閱讀《唯物史觀精義》、《四世同堂》等反動書籍,並意圖加入匪黨組織。1952年5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26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閱讀《唯物史觀精義》等反動書籍,思想偏激,不滿政府,顯已意志動搖,受毒頗深,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水利局新竹工程處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