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崇香
- 林崇香 男 1931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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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屏東縣警察局、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崇香(1931-1952),臺灣屏東人。
依臺灣省警務處代電、屏東縣警察局交保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李丁福組織。1952年1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以罪嫌尚屬輕微予以交保察看。1952年3月31日交保。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41年3月19日刑正冬527號稿記載,其曾於41年1月8日因參加逃匪李丁福組織而遭羈押,同年3月31日以罪嫌尚屬輕微開釋,但查無其他資料,故認非有實據,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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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