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昂千

李昂千(1927-),湖南長沙人。 依(44)友吉字第4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兵工學校工程學院中尉助教,其私藏匪宣傳品《和平》與《時局》兩本雜誌,並交與同院上尉技佐朱萬來閱讀等情。1955年8月26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2月5日交付感化,1959年9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再於同月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私藏匪偽宣傳品《和平》與《時局》兩本日文雜誌回國,交與同事閱讀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兵工學校工程學院中尉助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46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