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德

李庚德(1930-1969),臺灣屏東人。 依(44)審復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自首之李丁福親族,參加幫忙男子結婚之結婚會,被訴加入匪幫外圍組織。1952年1月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2月26日交付感化。1959年3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李丁福之親族,日夕相處,思想已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李庚德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2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