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根土
- 林根土 男 1925年出生 2005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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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內政部調查局第2偵訊室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根土(1925-2005),臺灣苗栗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案發時為臺灣煉磺廠修繕員,其因涉匪諜,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通緝,林員向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自首後,送第二偵訊室暫行代管。經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調查後,國家安全局准予自首移付統一考管,次日具保獲釋。1954年11月3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自首。1954年12月28日具保獲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29日調偵貳字第09500533980號函記載,其因涉匪諜案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通緝,其於43年11月3日向該局苗栗縣調查站自首,國家安全局於43年12月27日准予自首移付統一考管,並於同年12月28日具保獲釋等情。則其具保獲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案發時為臺灣煉磺廠修繕員,其因涉匪諜,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通緝,林員向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自首後,送第二偵訊室暫行代管。經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調查後,國家安全局准予自首移付統一考管,次日具保獲釋。1954年11月3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自首。1954年12月28日具保獲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29日調偵貳字第09500533980號函記載,其因涉匪諜案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通緝,其於43年11月3日向該局苗栗縣調查站自首,國家安全局於43年12月27日准予自首移付統一考管,並於同年12月28日具保獲釋等情。則其具保獲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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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