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岱
- 李岱 男 1926年出生 浙江 慈谿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岱(1926-),浙江慈谿人。
第一案:依(42)審聲字第17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花蓮縣警察局科員,1943年其於原籍浙東為日軍侵佔時,投共匪「四明山區」魯迅藝術學院受訓,聽講《馬列主義》、《資本論》、《唯物論》等理論書籍。1953年8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1月27日交付感化。1957年3月31日開釋。
第二案:依(66)諫判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海端分駐所所長,1943年其受楊恩保及柳青之介紹,前往浙江省四明山區,匪三五支隊所設之魯迅學院受訓,經該院院長黃源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嗣在該院研習《馬列主義》等書籍,來臺後迄未自首。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3月26日交付感化。1980年3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在大陸聽受匪黨理論等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原判決所述,尚無證據足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