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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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軍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則審字第12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三軍區港防第三大隊水面偵測隊聲納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法瀋字第322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其餘部份核准,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部份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核准,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核准,陸建勛、林振東、劉永忠部份撤銷,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