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富

林為富(1915-),臺灣彰化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其涉嫌參加「文藝聯盟」及「興漢同盟」,光復後即停止活動等情,雖乏罪證,思想不無左傾,經發交新生總隊感訓6月。1950年6月26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會同臺中憲兵隊傳詢到案。1951年1月5日移送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1951年2月14日發交感訓。1952年4月23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92號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1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