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文

李宏文(1944-),臺灣臺北人。 依(54)判字第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通信署陸軍七一行政通信勤務指揮部七五一有線電作業大隊七五一二營區中隊二兵,其涉嫌於第九軍通信營廁所內木板牆上以藍色原子筆書寫「解放臺灣同胞,打倒美帝專權」字樣,經同營上士戚酒光發現,報由第九軍軍事檢察官法辦,羈押在看守所時,乘隙將所帶腳鐐插銷扭斷脫逃。1965年6月23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刑法》第161條第2項「依法拘禁之人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69年6月22日期滿開釋。 其於2007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通訊署陸軍七十一行政通訊指揮部七五一有線電作業大隊七五一二營區中隊二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判字第011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