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直來

林直來(1917-1986),福建惠安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皮鞋商,其涉叛亂案。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24日無罪釋放。 09903申請案於2012年12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12日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林直來叛亂罪無罪,則林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