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伸
- 李伸 男 1929年出生 雲南 蒙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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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伸(1929-),雲南蒙化人。
依(51)酉汶字第0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十二師二七四團第四連中士火箭筒手,其因盜賣軍品案被判處罪刑而自感前途無望,思想動搖,隨隊移駐金門時私擅攜帶該島管制物品氣球、氣枕頭,後致函臺北友人劉興華,索寄渡海工具蛙人鞋一雙,預備叛逃大陸。1960年3月16日被羈押。1961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3月15日刑期結束,4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3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有其之自白,審理中其予以否認,且被其寄予友人之信件並未查獲,而扣案之玩具小汽球尚難作為預備投降叛徒之證物,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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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九十二師二七四團第四連中士火箭筒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酉汶字第004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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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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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