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德
- 李成德 男 1926年出生 1980年卒 湖北 當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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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成德(1926-1980),湖北當陽人。
依(49)獬平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團管區司令部通信兵中尉譯電官,其被吸收為青年救國同志會會員,填寫誓詞並宣誓,經匪指示「為人民立功」、「利用機會爆炸國軍倉庫」、「策動陣前起義」等任務。1959年5月21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5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余子明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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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團管區司令部通信兵中尉譯電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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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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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