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德

李成德(1926-1980),湖北當陽人。 依(49)獬平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團管區司令部通信兵中尉譯電官,其被吸收為青年救國同志會會員,填寫誓詞並宣誓,經匪指示「為人民立功」、「利用機會爆炸國軍倉庫」、「策動陣前起義」等任務。1959年5月21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5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余子明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團管區司令部通信兵中尉譯電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