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水

林依水(1918-),福建林森人。

依(41)陳臨法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興仁艇伙伕,其原係商船上之伙伕,因船被徵用,改作興仁汽艇仍充伙伕,與潘永富同宿謝標居所,據以涉嫌而被逮。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大陳臨時軍事法庭判決無罪。

其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涉匪嫌案,因無犯嫌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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