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圳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審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