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旭屏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臺灣省專賣局煙葉公司專門委員。同年3月15日,於自宅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翌日於臺北市南港橋下遭槍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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