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輝

林光輝(1925-),男,被捕時35歲,任高雄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巡官。 林光輝曾因參與聚賭經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明令撤職,高雄市府因其在執行警務時表現頗佳,於1947年2月12日以林光輝參與破獲「左營搶案」有功,代電警務處,請改以大過處分,然而警務處回復「未便照准」。 及至「二二八事件」後,高雄市警察局又以林光輝於該事件中事先防範,事後亦盡力維持秩序,出力甚多,呈請警務處准予留用,1947年4月,以降低2級支薪取代撤職處分,回任高雄市警察局巡官。 1949年12月2日,高雄市警局第三分局依據一封叛亂信函,將林光輝及其同事黃玉章、劉雲暉及黃文楷先後逮捕,解送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偵辦,嗣因查無犯罪事證,1949年12月30日林光輝被解送回高雄市警局釋放。 林光輝以其遭受羈押為由,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於2001年1月11日作出89年度賠字第44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由於查無林光輝之涉案資料,台南地方法院依據證人黃文楷證稱於1949年12月8日被捕(此有檔案可稽),林光輝因同一事件早一個星期左右被捕,之後一起拘留在刑警總隊,直到1949年12月31日林光輝被解還高雄市警局,以及同案黃玉章確曾於1949年12月2日被捕,認定林光輝於1949年12月2日至1949年12月30日遭受羈押,合計29日,以此為賠償範圍。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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