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潭
- 林木潭 男 1908年出生 1967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木潭(1908-),臺灣新竹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匪嫌案。1952年3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177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1月10日開釋,移送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林木潭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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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