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潭

林木潭(1908-),臺灣新竹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匪嫌案。1952年3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177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2年11月10日開釋,移送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林木潭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