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日祥

林日祥(1905-1966),臺灣屏東人。 依(43)安律字第55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曾受蕭秀江宣傳反動言論「共黨土改政策善良,臺灣農業不發達,共黨來後一切負擔可減輕」等語。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2004年9月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覆之裁定書及案卡影本記載,林日祥匪嫌案偵查終結,認罪嫌不足而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安律字第551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另據內政部警政署查覆資料記載,林君經訊罪嫌尚屬輕微,應請貴局交保察看,其交保察看前羈押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