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瀚

本案為000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文瀚(1917-),福建平潭人。0004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