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派臺間諜丁文曜案

本案被告僅丁文曜1人,其被指控參加中國共產黨,來臺從事情報蒐集活動,雖除其自白外無其他具體證據,仍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丁文曜(1921-1955),浙江縉雲人,國立暨南大學肄業,被捕時為花蓮觀山國民學校教導主任。根據官方檔案記載,丁文曜在杭州安定中學及暨南大學求學期間即閱讀左翼書籍,發表左翼文章,並於1946年前後參與反美、反飢餓學潮,擔任宣傳與聯絡幹部。擔任暨南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會」主席期間,因校內發生學潮而與國民黨軍隊發生衝突,雖未被捕,但同樣遭到通緝,離校潛逃。1947年5月,在上海經同學傅春齡與紀淵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並返回原籍與葉立義組織「縉雲大專同學會」,開設補習班推廣左翼思想。暑假收到學校的開除通知後,即由其岳父安排於秋天來臺工作。來臺後因原工作的介紹人調職,無法順利就職,曾短暫在高雄、澎湖兩地經商,後經親友介紹轉至臺南縣立鹽水初級中學任教,再由叔父丁欽武介紹至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樟腦局任職。然因樟腦製品的銷路受到中國大陸陷落的衝擊,最後轉至花蓮觀山國校任教。


據稱丁文曜在臺受傅春齡指揮,先後於高雄、澎湖、安平、花蓮等地搜集軍事、交通、港口、經濟與島嶼民情等情報,並拍攝地圖、照片寄回中國大陸。1948年2月,吸收花蓮劇社成員陳慶昌入黨,並將情報資料交由陳帶回中國大陸。5月,向傅春齡報告臺灣環境惡劣,曾一度中止活動,同年8月再吸收張立青,持續進行地下組織聯絡。後因與中國本部失聯,行動受阻。自1950年起,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即收到觀山國校教員線報,指控丁文曜言行異常,惟經花蓮縣警察局刑事隊的蒐證與監控,並未發現可疑言行。直至1955年1月,丁文曜才遭內政部調查局花蓮站逮捕,並送交軍法審判。


調查局於1955年5月完成對丁文曜的偵訊。然而,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於7月1日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提訊丁文曜時,丁文曜卻當場翻供,向檢察官陳述其在調查局偵訊期間,調查局人員起初態度客氣,但當供述不符預期時,便開始恐嚇與逼迫。調查局人員向其聲稱,政治犯若被捕,唯一出路就是「坦白承認」,並誘使其配合供述,甚至保證坦白的話「可政治解決」、「不咎既往」。但當丁文曜後續表示欲推翻供詞時,卻遭脫光衣服、毆打威脅。因此丁文曜稱其自白與供詞係在壓力下所作,與實際情況不符。


除上述事由外,丁文曜也於自白書中針對案情逐一反駁,惟檢察官最終並未採信其意見,仍於1955年7月5日以(44)安淮字第2776號起訴書將其起訴。9月6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殷敬文做成(44)審特字第七十六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0月26日經國防部(44)里琦字第2655號令核定。11月1日,被臺北憲兵隊綁赴新店安坑刑場槍決。


丁文曜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
  •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花蓮縣觀音山國校教員丁文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39/306.6/1075。
    2.    國防部軍法局,〈丁文曜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4/3132428/428。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丁文曜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5/276.11/9122.33。
    4.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2/1571.3/1111。
    5.    國防部軍法局,〈歷年辦理叛亂貪污不法案件沒收財產處理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6/3133083/83。
    6.    國家安全局編
    1959,〈潛匪丁文曜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212-214。臺北:國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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