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授權

中華民國109年05月21日人權典字第10930008732號函頒

  1.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各界使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以達公共化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機關(構)及團體等為 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及衍生品開發等之用途,得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3.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 藏品:本館正式入藏取得之藏品。
    2. 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指由本館攝製藏品有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影音資料。
    3. 資料使用費:指申請人申請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繳付之費用。
    4. 售價:指公開發行或銷售時之市場含稅價格,以新臺幣計算。
  4.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收費,每次收費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依「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5. 使用本館藏品之影音資料,依據用途收費,以部或輯為單位,每次收費以秒計費,收費依「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6.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填寫本館藏品圖像及影音資料使用申請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一)。
    2. 非營利目的使用者,應敘明用途;如屬公開發行者,應敘明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及使用期限等資訊。
    3. 營利目的使用者,敘明用途、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使用期限等資料,經核可後,始得使用之。
    4. 本館有權對申請人申請之使用範圍或數量提出調整、限制或不許可。
    5. 申請之用途所屬類別、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於本館收費標準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應另行議約辦理。
    6. 申請人如申請本館未取得授權他人使用之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二),本館得視典藏狀況提供圖像影音資料。
    7. 申請人應填具「圖像影音資料使用切結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三)。
    8. 申請人將申請文件一併送交本館,本館於接獲申請十四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結果。經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完成繳費。
  7. 申請人為以下情況之一者,得免收資料使用費:
    1.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2. 政府機關(構) 及其他非營利團體等基於教育推廣目的使用者。
    3. 國內外各博物館、文化機關(構)與本館合、協辦研究、展示、推廣活動或相關專案,經雙方協議後,得免收費。
    4. 本館人員因公務需要使用者。
  8. 經同意使用之藏品圖像影音資料,僅限於本館核定之使用範圍,公開使用時應於圖說或適當位置標註「國家人權博物館提供」字樣;其製作成品應無償贈予本館至少二份作為查驗及存檔。
  9.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
    1. 違背國家法令。
    2.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3. 實際使用情事與書面申請內容不符。
    4.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5. 未註明資料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10. 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本館並得請求賠償;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