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刑

吊刑作為一種刑求手段(英文稱為Strappado),應是源自中世紀歐洲的宗教裁判所。基本式是將受刑者的雙手反綁(或反銬)背後,以繩索(或銬鍊)繫之;繩鍊通過上方的樑、桿或滑輪,行刑者一拉緊,受刑者就被懸空吊起,時間一久兩臂即會拉傷。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審訊時常使用的酷刑之一。◆◆如1953年趙英魁(反共義士,判刑5年)在臺灣陸軍某監獄受此刑,「手腕痛徹心腑,兩手幾乎脫臼」。在這基本式上,又演變出兩類刑態:第一是綜合刑:將人吊起來拷打、抽鞭、電擊等;第二是獨立刑:或加石塊、或吊拇指、或綁鋼絲、或拉長時間等,以達到最大痛苦為原則。◆◆在綜合刑方面,1950年陳紹英(農會職員,判刑13年)在竹南警局受吊刑加棍打;同年李熒臺(臺北電信局職員,判刑10年)在保密局北所亦受此刑直至昏迷;同年劉明(礦業家,判刑10年)在保密局南所受吊刑加腳踏冰塊; 1953年陳春木(鹿窟案農夫,判刑10年)在保密局南所被吊起來拳毆。1961年李英濤(退役軍官,當時二進宮,判刑10年)在保安處某監獄,被細鋼絲吊起來,「頭上、臉上、身上、腿上,他高興怎麼打就怎麼打。打過以後,身上很快就起一個個泡,全身覺得很燒很熱,接著就叫你滾冰床」。1970年頃,舒家棟(旅越華商,因得罪彭孟緝遭管訓3年)在蘭嶼職訓隊,「將你一絲不掛的吊起來,背上放一個大石頭,再用竹絲刷子打你」。◆◆在獨立刑方面,最常被提及的是吊拇指。據說二二八時,朴子街長黃媽典即受此刑。刑式據曾梅蘭(農夫,判刑10年)描述,是將兩根大拇指綑綁結實,往上吊起來,使身體離地三尺。1950年廖錦榮(商人,判刑13年)在東本願寺,1952年李清增(東港糖廠員工,判刑10年)在刑警總隊,都受過此刑而昏迷過去。拉長時間的例子,如1958年許昭榮(海軍中士,判刑10年)在鳳山海軍來賓招待所,常常一吊就是幾小時甚至大半天,幾乎昏死,雙手日後長期麻痺無力。以虐囚著稱的新店軍監,則發明「吊樹」之刑:將囚人手腳反綁,吊在監獄附近山丘樹上,頭下腳上,背上加石塊。當地居民不忍見之,索性將樹砍掉。◆吊刑對於女囚,另有殘忍處置:吊高的部位不是兩臂,而是頭髮。如曾碧麗(李蒼降之妻,判刑1年)被捕時已懷孕,並留髮辮;特務拽其辮,將她吊在半空刑求,導致其胎盤早期剝離,下體流血不止。張金爵(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工運幹部,判刑15年)也曾被吊髮刑求,此後終身留短髮,「短到不能綁起來吊我為止」,兼以紀念這段獄中苦刑。◆◆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