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戒嚴時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經歷了3次戒嚴。第一次1947年2月28日發生「二二八事件」,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臺北市區臨時戒嚴令」,但次日隨即解除。同年3月9日中華民國軍隊登陸臺灣,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再度在臺北市發布戒嚴令,並於3月17日將戒嚴令擴大實施到全臺灣,直到5月16日才解除戒嚴,歷時約兩個月。依照當時《戒嚴法》第三條規定,當某地發生非常事變時,該地最高司令官得宣告臨時戒嚴,但應呈請國民政府依法追認,當時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長陳儀曾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報告此項臨時戒嚴,但是否即完成提交追認的法定程序,尚待進一步查證。
第二次是1948年12月10日,由於國共內戰,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蔣介石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條,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宣布除臺灣、新疆、西康、青海、西藏等五地外,全國實施戒嚴。從而,今屬臺灣共同體的「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沙地區」在法律上自此日進入「戒嚴時期」,直到1992年11月6日國防部宣布解嚴為止,長達43年。至1949年11月2日,行政院會議才依《戒嚴法》第一條,決議將臺灣省一併劃作接戰地域實施戒嚴,1950年3月14日提交立法院追認,而由國家元首宣告戒嚴是必要的法定程序,惟1949年11月21日代總統李宗仁已棄職出國,故劃臺灣為戒嚴接戰地域的命令並未完成法定程序。
第三次是1949年5月19日,因國共談判破裂,共軍渡江向南攻進,為「確保臺灣之安定」,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宣告自同年月20日起全省戒嚴,此即所謂的《臺灣省戒嚴令》。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若是依據《戒嚴法》第三條由地區最高司令官宣告臨時戒嚴者,則應「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但至目前為止,都未查到該臨時戒嚴完成立法院追認程序之記載或紀錄,故《臺灣省戒嚴令》是否具備形式生效要件不無疑義。
即使前述第二次及第三次的戒嚴是否完成法定程序均有疑義,但臺灣省實際上確實自1949年5月20日起,實施了戒嚴,進行了戒嚴體制,直到1987年7月14日宣告解嚴為止,經歷了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宛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