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諜
依1950年6月13日通過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所稱之「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係指中國共產黨派遣至臺灣進行地下情報活動的間諜人員。「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嚴厲處分。
1951年10月,為防範匪諜在臺活動,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發動檢肅匪諜運動,該會第四組主任蕭自誠稱:「政府此次公佈檢肅匪諜獎勵辦法及共匪與附匪份子自首辦法,主要精神是在喚起每個中華兒女,本其固有的傳統德性與良知,人人自發自動對匪諜及附匪份子加以檢肅,其已誤入歧途者,亦當從此積極自拔。」「我們為了打破俄帝匪幫阻滯我們反攻大陸,復興國家的陰謀詭計,就必須趕快肅清潛伏在我們臺灣和自由中國各地的匪諜及附匪份子,以期為民除害安定後方。」
通過執政當局手中控制的各種傳播媒介,「匪諜就在你身邊」、「人人保密,人人防諜」、「檢舉匪諜,保家衛國」、「不放鬆匪諜,不冤枉好人」、「匪諜自首,既往不究」、「隱瞞匪諜,就是犯法」、「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自首,必得保障,躲藏逃跑,一定滅亡」、「匪諜快快自首,莫做俄帝走狗」、「羅網早已佈置好,匪諜一個逃不了」、「躲藏不住逃不了,奉勸匪諜自首好」、「檢舉匪諜,有功受賞,掩護匪諜,有罪同當」等標語遍布臺灣各角落。在這段白色恐怖時期,只要被密報是匪諜,不經任何法律程序,政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審訊、甚至定罪下獄。「匪諜」罪名除了用來迫害一般老百姓,也是執政當局藉以打擊異己的一種手段,如孫立人案就是典型例子。
直到1991年6月3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廢止,此一充滿特定意識型態的語詞,始成為歷史名詞。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