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交付軍事審判

《中華民國憲法》第九條雖有載明「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然根據《戒嚴法》第八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戒嚴時期的政治犯(指觸犯內亂、外患與匪諜罪者),即便非現役軍人,也須交付軍事審判。另外,根據《戒嚴法》第八條,行政院曾陸續頒布軍法與司法審判的劃分辦法,然不論如何劃分,上述政治犯始終歸屬軍事審判,由此構成戒嚴時期非現役軍人政治犯必須被交付軍事審判的法令體系。 相對於一般司法審判,軍事審判制度有諸多缺陷,獨立審判可能有名而無實,從而造成人權保障無法落實。如在程序上對被告的保障較少、審決所需時間較短、所為裁判須經軍事首長核可、審級不如普通審判多。此外,軍事審判關人選均須由軍事長官指派或核定。再者,軍事長官擁有審判結果的核定與覆議權,無異具有實質上參與審判之權。 戒嚴時期當局將非軍人的政治犯交付軍事審判的做法,往往引起爭議。例如,在1960年的「雷震案」中,被捕的4人皆非軍人,卻也都被交付軍事審判。又如,1980年「美麗島事件」的軍法大審,辯護律師之一的謝長廷質問審判長:「被告都不是軍人,根據《憲法》第九條規定,除了現役軍人以外,都不受軍法審判,為什麼他們來這裡接受軍法審判?」 戒嚴時期民主人士的訴求當中,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主張始終存在。例如,1954年雷震所主持的《自由中國》在社論中即主張「軍法只能適用於現役軍人」。又如,1978年黃信介等人所發表的〈黨外人士國是聲明〉亦是要求「解除戒嚴令」、「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直到解除戒嚴後,非軍人的政治犯才交由司法機進行審判。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瑞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