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國特有的酷刑,廣泛見於20世紀以後的民間史料,但其起源應可追溯到前清或更早以前。在中國,包括蔣介石政權的軍統局和中統局、汪精衛政權的特工總部、中共政權,從1930年代的蘇區肅反一直到21世紀初的馬三家勞教所事件等,都被指控使用過老虎凳對付政治異己。在臺灣,由於國民黨從中國移植大量白色恐怖經驗,自然也包括老虎凳等刑求技術。 老虎凳的刑求方式,據張光直(師範學院生,涉四六事件,羈押近1年)的描述是:「人坐著,將腿平放在長凳上,拿繩子把大腿膝蓋緊綁在凳子上,把腳板提高;底下墊上磚頭,從半塊、一塊,到二塊、三塊,聽說最多是四塊。」由於腿部的生理構造適合內彎;但膝蓋綁緊、腳板提高後,從小腿到腳板的肌肉都僵硬拉直向外彎(向上扭曲),令人痛苦難當;且隨著磚頭愈疊愈高,痛苦的強度也愈來愈大。受刑之後,視用刑之輕重,情況較輕者一時失去行動能力;較重者韌帶斷裂、膝關節脫臼,長期不良於行;更重者終身傷殘。之所以命名「老虎」,蓋形容其刑傷嚴重,含有「酷刑猛於虎」之意。 在臺灣的白色恐怖中,老虎凳不僅應用普遍,而且不拘政治犯的身分。龔德柏(國大代表,1950-1957被囚禁與軟禁)說,老虎凳是保密局的第一件酷刑;該局每捕來一人,若覺其重要,即先上老虎凳。若加磚仍不能使其招供,則用大棒重打腿部前方,「不論任何鐵漢,只要一棒,無不鬼哭狼號」。他親眼目睹這種被打的人在百人左右。包括臺電公司總經理劉晉鈺、新七軍軍長李鴻、國防部中將高參陳寶倉、臺灣省警察學校教官吳彬泉、臺灣省石炭調節委員會主委劉明等,都受過此刑。 老虎凳所造成的劇痛,政治犯各有切身描述。李石城(農民,涉鹿窟案,判刑10年)說其刑如「萬蛇啃咬,全身無處不痛」;劉昌富(憲兵,涉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案,判刑5年)說他被刑得「虛脫抽筋,多次昏迷」;張家林(海軍下士,判刑10年)1956年在鳳山招待所時,被刑得「痛徹心扉,汗流浹背。施刑的人告訴我說,每一顆汗都像黃豆那麼大。我的右腿韌帶錯位,到現在留下殘疾」,「人從老虎凳上放下來時,動彈不得,下身完全癱瘓,失去知覺」。陳明忠(兩度入獄,第二次為食品公司副廠長,涉陳明忠案?,判刑15年)1976年第二度入獄時,也在臺北市博愛路的警備總部保安處受刑:「坐老虎凳,弄得我整條腿都完蛋了。磚頭再壓下去,眼前會發黑昏倒,兩三個星期不能走路,也不能爬。上廁所,只好用背靠地走路,用手向後划,關節痛得不得了。現在我的膝蓋這樣差,就是當年坐老虎凳的結果。」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