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案件

白色恐怖(WhiteTerror)一詞,一說源自法國大革命,指當時以白色為代表色的右派波旁王室對左派雅克賓黨人所採取的報復行動。在戰後臺灣的脈絡裡,「白色恐怖案件」約指行為人被統治當局認定有觸犯《刑法》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法律之嫌疑,而遭當局逮捕、拘禁、審問、處罰者所構成的案件。除稱「白色恐怖案件」,亦有稱之為「政治案件」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 「白色恐怖案件」過去常被用來指涉右派國民黨當局對左派共黨份子的鎮壓,然實際上不限於共黨份子,舉凡傾共、臺獨、民主人士乃至無特別政治立場的一般庶民都有可能遭逮捕。時間就狹義而言約指戒嚴時期(1949-1987),廣義來說至少要到1992年修正《刑法》第一○○條才算結束。就人數言,不同標準的統計數字不盡相同;其中,據2005年7月31日國防部所初步完成的「清查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專案報告之統計,戰後臺灣史上經軍事審判的政治案件共計16,132人。 就處置政治犯的流程而言,茲依序分別簡介如下: 一、法體制:主要有《刑法》一○○至一○一條(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處置政治犯的核心法律,以及將非軍人政治犯交付軍事審判的體制。此外,大法官的相關釋憲(如釋字第六十八、八○、一二九號)也是法體制重要的一環。其中,《刑法》第一○○條構成要件不明確、《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的規定剝奪法官審酌案情輕重的定罪空間、《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要求人們相互檢舉被指為古代連坐制度的復活,非軍人政治犯交付軍事審判明顯違反《憲法》第九條的規定,釋字第六十八號將繼續化的處置合憲化,皆受到不少非議。 二、拘捕與偵辦:即一般所稱情治單位,主要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其後演變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密局(其後演變為國防部情報局);內政部調查局(其後演變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其間常出現不法或不當拘捕與偵辦之情形,尤其在政治犯的回憶當中,常見遭情治人員刑求逼供等「不正訊問」之情事。 三、起訴與審判:由於政治犯基本上交由軍事審判,因此情治機關偵訊之後會由軍事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一旦起訴即進入軍法審判程序。一般而言,政治犯獲罪的主要罪名約為顛覆政府、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包庇或藏匿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等。處分政治犯的型態則包括主刑、感化與沒收財產等。其間常出現不法或不當處置,如常僅據被告或共同被告之自白、對被告自白任意性之抗辯未詳予查證等。 四、核覆:政治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或後來的警備總司令部)的軍事法庭判決之後,判決書會往上呈報給各級軍事長官進行「核覆」(核定與覆議)。首先是國防部(主要是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其次是總統府(主要是秘書長與參軍長),最後是總統。該制度乃白色恐怖時期實際決定一位政治犯命運最重要的機制。核覆過程中常出現刑度被加重的現象,以及總統蔣介石在判決簽呈上面直接更改刑期等情事。然必須指出,犯罪的刑度皆有法律明訂,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允許總統可以對被告逕為變更原判決而直接加刑。 五、執行:包括死刑或監禁。處死政治犯的刑場,主要分布於臺北新店溪流域,如馬場町、安坑、碧潭等地。處置政治犯的監獄頗多。若依其處置流程來分類,約可分為偵訊監獄、審判監獄以及執行監獄。執行乃是刑事程序中最後一個處置階段,然在不少案件當中仍出現若干不當與不法的處置作為,如政治犯在監獄中受到身心的凌虐、刑期被變相延長等現象。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瑞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