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條一
「二條一」一詞,係《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俗稱,乃臺灣民間社會用來指稱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遭判死刑的代用語,散見於描述當時臺灣社會情況的諸多文學及戲劇作品中,也是臺灣人民對白色恐怖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歷史記憶之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二條一)規定,凡是犯有《刑法》第一○○條第一項(普通內亂罪)、第一○一條第一項(暴動內亂罪)、第一○三條第一項(通謀開戰罪)、第一○四條第一項(通謀喪失領域罪)之罪者,均應處以死刑,亦即刑法上開條文原本所規定的刑度(死刑、無期徒刑或一定期限之有期徒刑),被限縮成均應判處死刑(亦即一般所稱「唯一死刑」)。因此,法官對於上述各項犯罪行為之處罰,絲毫沒有得視犯罪情節輕重而加以裁量減輕之空間,而一概均須科處死刑,也讓身處該時代的臺灣人民聞之色變,蓋因一旦被軍事檢察官依本項條文加以起訴,除非獲得軍事法庭判決無罪(但是機會甚為渺茫),否則就必然會被判處死刑。
「二條一」代表白色恐怖時期威權體制的嚴刑峻罰,以威嚇方式來鞏固其統治。
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經總統明令終止之後,5月9日,臺灣竟然又發生清華大學學生所涉及的「獨立臺灣會案」,法務部調查局以叛亂罪偵辦清大學生等人,引起民間的大幅靜坐抗議。因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惡名昭彰的「二條一」規定,才隨即在1991年5月22日被公布廢止,正式走入歷史。
撰寫者/資料來源:
劉恆妏、劉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