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2017年12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同年12月27日總統公布。根據該條例第一條規定,本條例係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相關處理事項」,由本條例規劃、推動之。而「威權統治時期」係指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主管,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負責規劃、推動以下事項:一、開放政治檔案;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依同條例第八條規定,促轉會設委員9人,其中5位專任,4位兼任,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2018年5月31日,促轉會正式掛牌成立,辦公室位址則位在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促轉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九條規定設四個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上述4項任務。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促轉會應於2年內就4項轉型正義工作,以書面向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2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1年為限。促轉會曾於2020年及2021年兩度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任期。 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促轉會為完成任務總結報告,得行使調查權,如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等。依第15條規定,促轉會於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依第十六條規定,接受促轉會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反者得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促轉會為執行促轉條例所定各項工作,訂有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裁罰基準、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等法規。 為處理促轉會解散後,各項轉型正義工作的移交,2022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促轉條例修正案,總統5月27日公布,明訂在行政院設置「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統合、協調及監督各項轉型正義事項。而轉型正義各項工作,於促轉會解散後,分交由現行各政府機關負責: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部辦理。清除威權象徵由內政部辦理。保存不義遺址由文化部辦理。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由衛生福利部辦理。轉型正義教育由教育部辦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此外,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促轉條例第十八條所訂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審定及移歸作業,於促轉會解散後交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則在院內設置「人權與轉型正義處」,作為前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的幕僚單位。同年5月27日,促轉會依促轉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並於同月31日正式解散。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昱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