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立法院早在1992年2月28日,就有吳梓等18立委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洪昭男等20位立委提出「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草案」及謝長廷等19位立委提出「二二八受難者賠償條例草案」等三個版本。而行政院直到1993年6月10日才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查。 1995年3月23日立法院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總統於4月7日公布,10月7日施行。條例第四條明訂每年2月28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但不放假。1997年2月25日立法院修正為「應予放假」,總統同日公布。 有關條例名稱是要用「補償」還是「賠償」,從立法一開始就成為爭論焦點,最初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版本是用「賠償」2字,直到1995年3月9日,立法院進行本條例二讀會時,國民黨立委廖福本等41人提出「復議案」,要將名稱修正為「補償」條例,提案理由為「賠償」是指對方有重大傷害才需要賠償,而「補償」是由政府負起責任來。3月16日,立院表決通過復議案。3月23日,立院再度表決通過將條文中的「賠償」用語一律改為「補償」,補償金額也由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每一基數10萬元,最高不得超過1百個基數,即1千萬元,遭國民黨立委提出修正動議改為每一基數10萬元,最高不得超過60個基數,即最高6百萬元。 有關補償金的申請期限,最初立法僅定為2年,後經六度延長,最近一次於2022年1月18日截止。根據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統計,截至2022年3月25日,共受理2,885件,已完成2,843件審查,審核通過2,329件、不成立514件、撤銷或註銷案件28件、待審案件14件,賠償金額為72億7,030萬元。 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通過增訂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訂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復原。總統於6月17日公布。2009年6月5日立法院通過於本條項增訂「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2012年6月29日,行政院公佈「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惟迄今尚無教育文化機構依該辦法辦理復原。 2007年3月8日,立法院通過將條例名稱由「補償條例」修正為「賠償條例」,總統3月21日公布。2009年6月5日,立法院通過增訂第三條之二條文,賦予二二八國家紀念館法源依據。同時,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也成為永續經營的單位。 在「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通過前,不少白色恐怖時期案件依照此條例申請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昱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