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戒嚴期間山地管制辦法

1949年5月20日臺灣實施戒嚴,為了防止「匪諜」與「不法份子」潛伏山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陸續依據平地人民、軍人、外國人等身份頒發相關山地管制法令,並以保安司令部之山地治安指揮所督導警察辦理管制工作,具有軍事管制意涵。1958年5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成立,山地管制相關法令合併修訂為《臺灣省戒嚴期間山地管制辦法》,隨後撤除山地治安指揮所,由警察專責執行管制工作。 清代至日治時期,對於臺灣的人群管理皆採取原、漢隔離的政策,設立番(蕃)界管制人群進出。戰後初期,山地管制措施視同一般行政,交由各縣市自行規定辦理。1949年5月20日戒嚴後,臺灣省警務處因應戒嚴業務統一全臺入山管制辦法,10月訂定《臺灣省平地人民進入山地管制辦法》,並由辦理全臺戒嚴業務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公布實施,該辦法第二十條特別針對「保守軍事機密」進行規範,顯示其軍事管制性質。由於上述辦法只針對一般平地人民,隨後再針對軍人與外國人、外僑制訂管制辦法:1950年4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頒發《國軍部隊進入臺灣省山地辦法》;1951年1月由行政院核定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外人進入山地管制辦法》。 《臺灣省平地人民進入山地管制辦法》公布後,1949年11月,保安司令部令各縣將山地劃分為管制區和非管制區,並在山地管制區的重要道路和山隘設置入山檢查哨,全臺共計136個,由該管警察機關會同保安司令部人員共同監督,並逐年增設。1952年國防部為更進一步強化山地治安,於1月12日修正公布《臺灣省戒嚴期間平地人民進出山地管制暫行辦法》,此辦法將主管機關提升至國防部,並規定山地管制站每站派駐員警、軍官、山地青年服務隊隊員嚴格執行入山管制。管制區域則分為甲、乙兩種:全臺山地行政區域的30個山地鄉皆劃為甲種管制區;全省山地行政區域的遊覽區,或其他特殊區域及臨接管制區的平地區域或重點地點,基於治安要求,可呈請保安司令部核准後,劃為乙種管制區。 1958年5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成立,國防部為簡化法令,要求臺灣警備總司令協調相關單位,將山地管制相關法令合併修訂為《臺灣省戒嚴期間山地管制辦法》,山地管制區不再區分為甲、乙兩種,舊法「甲種管制區」仍列為管制區,並因應觀光需要將山地遊覽區區分為「管制遊覽區」與「開放遊覽區」兩種。1959年警備總部進一步撤銷所屬山地治安指揮所,1960年修法後入山檢查哨不再派軍官駐哨,純由警察執行,山地管制業務移交警察機構專責辦理。 1965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因應時局變化與觀光需求,再度將《臺灣省戒嚴期間山地管制辦法》修改為《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之後此辦法也配合開放山地風景區的需求,先後進行了3次修正。1987年解嚴後,政府有關部會開始檢討並逐步將山地經常管制區調整為特定管制區或撤銷管制。1992年8月《國家安全法》開始實施;1993年4月國防部與內政部會銜訂定《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指導各級警察執行山地管制事項,並兼受國防部督導。之後,隨著臺灣邁向民主自由開放,《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也逐步修正調整,大幅放寬並縮小管制範圍。
撰寫者/資料來源: 顧恆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