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

行政院於1957年公布《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行政院台(46)參?九一四號令),目的為確保國家機密,加強檢肅匪(間)諜以維護國家安全(第一條)。保密防諜工作(簡稱「保防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監督指導,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負責執行(第二條)。保防工作可進一步區分為機關保防工作、軍中保防工作、以及民間保防工作(第三條)。其中,各機關保防工作機構定名為「安全室」(安全組安全管理員),並秘密佈置工作員(第四條)。而保防工作之範圍,包括保密(保密教育與保密措施)、防諜(蒐集防諜資料及人事調查),以及安全防護(各種安全措施)(第十條)。後更名為《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 本辦法實施之前,國民黨政府早已逐步建立保防工作,並於各機關設置保防人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頒布後,同年另有「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之制定。1963年《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施行,保防工作也增加肅貪工作。 本辦法於白色恐怖期間對人民影響最深刻者,為保防工作中之人事調查。1972年,行政院決定「精簡政府組織」,將原來的安全單位於同年8月1日裁撤,但卻併入既有的人事單位,自此各級政府機關(包括公營事業)之人事單位分為人一:人事管理單位,以及人二:人事查核單位。其中人二即為「人二室」,負責人事調查工作。人二室人員由調查局招考分發,強調忠誠與思考查核。於各級學校則配置安維秘書(學校環境安全維護秘書),執行與人二相同的保防工作。 1988年,時任教育部長之毛高文裁撤安維秘書,宜蘭縣長陳定南亦主張裁撤人二,質疑其為黑機關,希望在1989年結束其業務,並銷毀公務人員忠誠資料。根據當時的報導,機關保防中所謂保防工作與肅貪工作,其實是調查局監視公教職人員、打小報告的理由。各該行政機關並無權力主導人二室成員的升遷調動與監督其職務,但經費卻需由其編列。人二室之權力甚大,對於中央研究院之學術人事案亦能提出「不用為宜」之意見;而各級學校教師可否出國,也需由安維秘書同意。 隨著解嚴、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終於自1991年9月1日起走入歷史。人二室之職能也在1992年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施行法制化。
撰寫者/資料來源: 劉晏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