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亂犯實施行刑累進處遇

《監獄行刑法》(1946年施行,本文所引用者為1954年修正版本)規定,對於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因此為鼓勵受刑人自新及改過向善,在《監獄行刑法》實施同時,也制定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將受刑人依表現分為四個等級,不同等級享有不同程度之權利,且編為第一級以及第二級者有提早假釋出獄之機會。此外,「軍人監獄規則」(1930年即施行,本文所引用者為1971年版本)亦規定在軍事監獄的受刑人也應享有此等權利。依此,不論是一般受刑人抑或軍事監獄受刑人,皆應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適用。但1983年1月1日以前,軍事犯以及叛亂犯長期非法被國家排除於該法適用範圍之外。 1982年9月,國防部提案實施「新店台南監獄軍事犯實施行刑累進處遇」,在說明中自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及〈軍人監獄規則〉」雖有累進處遇之規定,但軍監因受設施、人力及行刑政策等因素之限制,迄今未能依法實施。如今由於「社會環境變遷,一般人對法治之認識與要求普遍提高,軍司法監獄行刑制度不一,逐漸引起注意。」此外,政府亦已全面革新獄政,實施累進處遇已無窒礙,因此提請總統核准本計畫於1983年1月1日實施並獲核可。 上述軍事犯實施行刑累進處遇之計畫,排除了已決之叛亂犯,理由是基於政策以及安全上之考量。直到1986年2月,因實施軍事犯行刑累進計畫的成效優良,且三年來假釋出獄之26名叛亂犯並未影響治安,為避免有心人士以雙重處遇標準攻訐獄政,在鼓勵叛亂犯自新的目的下,國防部又向總統府提案希望將計畫之實施擴大至叛亂犯。此案獲准後,於1986年4月1日正式實施。 從國防部解密之檔案可知,叛亂犯行刑累進處遇計畫實施後,國防部曾未經評估,即就現有叛亂犯逕行製作編級名冊。當時共有94名叛亂犯,其中過半已服逾半數刑期,因此將之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直接編為第三級;其餘刑期未逾二分之一,且表現普通者,編為四級。少數拒絕接受感化、毫無悔意且惡性重大者,均暫緩編級。罹患精神疾病無法痊癒或者正在警備總部仁愛教育實驗所接受感訓且所餘刑期不多者,不予編級。其中暫緩編級以及不予編級乃係依《監獄行刑法》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分類。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防部呈報給總統府之叛亂犯編級名冊,特別針對美麗島事件後入獄之黃信介、張俊宏以及姚嘉文加以說明。姚嘉文因表現較佳,可以編為第三級,但黃信介與張俊宏入獄後仍「毫無悔意,且在監經常藉故滋事」,原不予其有累進處遇之利益,然因三人監禁同一處所,為避免黃張兩人產生敵對心理,故將其編入第四級。提案說明也特別向總統府保證,依法黃張兩人除非晉升至二級以上否則不得辦理假釋;且從四級晉升至二級至少需要兩年多的時間,因此他們最快也得要在兩年多後才能聲請假釋。至於施明德則因在獄中表現欠佳,被國防部列為暫緩編級者。 行刑累進處遇應屬所有受刑人皆能享有之權利,然國家在威權統治時期以各種政策上之考量為藉口,排除軍事犯以及叛亂犯之適用。縱使在1980年代以依法行政為由開始納入該等受刑人,亦未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般,需經一定程序決定級別,仍逕自將叛亂犯任意分類編級,使其必須花費一定之努力才有聲請假釋之機會。
撰寫者/資料來源: 劉晏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