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警備體系
山地警備體系為1950年代在國防戰備需求下,將山地(原住民)區域的治安管制與行政事項置於軍事指揮系統下的制度。1949年國民黨政權撤守臺灣,臺灣山地在中國內戰結構下開始被視為軍事防守的重要區域。1950年下旬,政府訂定「山地區域警備加強辦法」,除山地區域軍事作戰設施交臺灣防衛總司令各守備區負責外,其他有關山地保防、情報、治安等事項皆由保安司令部統籌管理,形成以軍統政的山地警備體系。
1950年6月蔣介石要求確實實施並考察漁港、山地隘口、山地管制的警戒情形。隨後總統府機要室即辦理「山地漁港要隘警備任務考察」,山地部分派出兩名保密局幹員於7-8月間進行。7月間蔣介石再要求參謀總長周至柔須加強山地警備。
8月2日周至柔召集臺灣防衛總部、保安司令部、憲兵司令部、省警務處等單位開會研議,訂出《臺灣省山地區域警備加強辦法》,根據這項辦法,臺灣山地警備劃分為兩個層面,對外軍事作戰設施部分由臺灣防衛總部之各防守區負責;對內治安管制部分則劃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負責,其執行事項包括:山地民眾之組訓;防諜肅奸及情報事宜;公教人員及民眾進出山地之管制檢查、軍人或部隊進出山地之檢查;山地武力(如保幹總隊、普通警察、林警、鐵路警察、青年服務隊等)之統一運用;社團監視與取締等事項。臺灣山地治理自此注入了更多的軍事性。
《臺灣省山地區域警備加強辦法》也規定,保安司令部應於每山地區,設置熟習山地情形之指揮官一員,統一指揮、運用各區武力加強山地治安。因此,隨後
再制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山地區域警戒(治安管制)實施辦法》。1950年10月,保安司令部於全臺7個山地區署(北峰、新峰、中峰、蓮峰、雄峰、高峰、東峰)及吳鳳鄉設置共8個「山地治安指揮所」。12月14日周至柔向蔣介石呈報完成山地治安指揮所之編組:臺灣省政府、臺灣防衛總司令部防守(守備)區司令部,對有關山地區治安事宜,應與保安司令部密取連繫,協商辦理;山地區署及山地區警察分局,對有關治安業務皆受山地區治安指揮所統一指揮;而保幹部隊、山地青年服務隊、山隘查驗站、森林警察、鐵路警察等山地武力,也均由山地治安指揮所統一指揮。
山地治安指揮所成立後,也開始對全臺山地區域進行秘密偵防組織的布建,根據《警總(四十一年)工作報告》顯示,1952年已在30個山地鄉行政區建立保防小組30個,兼勤人員302人,並且於山地生產機構及各礦場處佈置偵防小組49個,選拔忠貞可靠運用人員194人,分別擔任偵防工作。該年度保安司令部還進行了「山地調查計畫」,經由山地工作委員會所屬的山地工作小組派員深入全省八個山區作縝密考察,並普遍配置情報網,截至1952年底,已布置山地情報(員)67名,其人選悉係山地藉人員。
1958年5月,「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防總司令部」、「臺北衛戍總司令部」整併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59年7月警總撤銷所屬山地治安指揮所,山地管制與治安組訓等業務移交警察機構辦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顧恆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