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審判法

1915年袁世凱以教令第十五號公布《陸軍審判條例》,歷經兩次修正,該條例中的第二章與第三章規定了軍法會審制度。其後1918年政府以教令第二十三號公布《海軍審判條例》,其中亦是以軍法會審的方式來實行軍事審判。1929年12月陸海空軍總司令部以《陸軍審判條例》原與陸軍刑律相輔而行,陸軍刑律既然經立法院修正為《陸海空軍刑法》,則陸軍審判條例亦有修正之必要。所以後來呈經國民政府令交立法院審議修正。 1930年3月24日公布施行《陸海空軍審判法》。《陸海空軍審判法》共56條,分為8章,其章目、內容和與過去《陸軍審判條例》無太大差異,只是將陸海軍審判合併於一法,並增加關於空軍審判。其規定凡陸海空軍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刑法的各項罪名或違警罰法或其他法律定有刑名者,依《陸海空軍審判法》審判。非軍人而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所揭之罪者,應由法院審理,這與過往各條例有所不同。 陸海空軍審判法依然用軍法會審來審理軍法案件,其將軍法會審區分為三種:1.簡易軍法會審。審判上尉以下官佐、士兵及同等軍人之犯罪者;2.普通軍法會審。審判校官及同等軍人之犯罪者;3.高等軍法會審。審判將官及同等軍人之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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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