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
1949年5月19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因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告自同年5月20日起,全省戒嚴。依照《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戒嚴地區,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據此,同年5月28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執行臺灣全省及進出口出版物之檢查取締。1950年3月18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將上述《管理辦法》改為《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下稱《管制辦法》)。1953年7月27日,行政院再修改名稱為《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下稱《新聞紙管制辦法》),並修正第二條具體限制不准刊登之內容。1970年4月23日,行政院會議決議將該辦法名稱修正為:《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增訂匪酋、匪幹之作品或翻譯及其出版物一律查禁等條文。同時廢止了《新聞紙管制辦法》。
1953年所修正的《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共有十條,主要規定有:
一、出版內容之限制(第二條):出版物不得洩漏國家機密、宣傳共產主義、詆毀國家元首、違反反共抗俄國策、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等共七款。違反者,得扣押該出版品(第七條)。其中第二條第三款的「為共匪宣傳之圖畫文字」,是1950年代最多出版品被查禁的理由,如印順法師的《佛法概論》、盧劍波的《心字》等即因此被查禁。而殷海光的《中國文化的展望》、李聲庭的《到那裡去看民主》,則被認為是第二條第六款的「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的出版品,因而給予查禁處分。
二、軍事單位對出版品之檢查:發生變亂或戰事,保安司令部「得對新聞紙雜誌及其他出版品實行事先檢查」(第三條)、出版品「應於發行時檢具一份送本省保安司令部備查」(第四條)、外國出版品來臺行銷要呈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進口(第五條)、「書刊進口時,由本省保安司令部施行檢查」(第六條)。
1953年以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即依據「新聞紙管制辦法」查禁圖書,並公布「報刊圖書審查標準表」供書刊聯合審查小組審查圖書之用。同時,也下令要求各機關學校圖書館展開自清運動,徹底查封禁書。左翼思想或言論因此受到排除,思鄉文學、反共文學成為1950年代文學主流。在高度的進口管制下,造成中國圖書銷聲匿跡,臺灣出版社可印的書籍不多,民間翻印沒有版權的圖書成為潮流。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宛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