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

監獄是指國家針對被判處徒刑或拘役等自由刑的受刑人,進行教化矯正的場所,使受刑人改過遷善,重新回歸社會。對於監獄的受刑人,原則上應該就受刑人年齡、性別、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區分來收容。另外,監獄亦常區分成軍人監獄與非軍人的一般監獄。 監獄所適用的法規主要是《監獄行刑法》(1946年公布實施),就戒護、教化、作業、給養、衛生及醫治等監獄行刑的功能加以規範。日治時期於1922年以後,將原先各「監獄」更名為「刑務所」。日治時期結束之時,共計有8座監獄:(1)臺北刑務所,臺北刑務所宜蘭支所,臺北刑務所花蓮港支所;(2)臺中刑務所;(3)臺南刑務所,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臺南刑務所高雄支所;(4)新竹少年刑務所 1945年10月25日以後,國民政府接收日治時期的監獄後,再度改名為「監獄」,對應上述監獄更名如下:(1)臺灣第一監獄,臺灣第一監獄第一分監,臺灣第一監獄第二分監;(2)臺灣第二監獄;(3)臺灣第三監獄,臺灣第三監獄第一分監,臺灣第三監獄第二分監;(4)臺灣少年監獄。1947年,各監獄採取「省監獄名稱應一律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從而8座監獄更名為:臺灣臺北監獄,臺灣宜蘭監獄,臺灣花蓮港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嘉義監獄,臺灣高雄監獄,新竹少年監獄。1972年司法行政部修法將原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的監獄,改成直接隸屬於司法行政部(該部1980年改為法務部)。 戒嚴時期,因為《戒嚴法》、《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法規之緣故,造成非軍人身份的人民受到軍法審判,因而被收容在軍人監獄的情形出現。另外因應《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等法規,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犯有可能服刑完之後因為「有再犯之虞」的名義,而以行政處分的方式加諸政治犯保安處分之名義,使得政治犯的人身自由持續受到限制。並且,白色恐怖時期的監獄中對於收容人的教化制度,多依照依照警備總部編印「查禁圖書目錄」,對受刑人進行書報檢查。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