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於1957年訂定公布。歷經數次修法。依據1959年1月行政院所發布之條文內容,簡述其重點如下: 本辦法的母法為《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及《懲治叛亂條例》。 感化處分由軍事審判機關以判決或裁定行之,並應將交付感化人之案情及判決書或裁定書,送由省保安機關轉送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以下,其處分期間,於為前項之判決或裁定時,諭知之。(第二條) 受感化人為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交付救濟處所收留。但受感化人請求延期者,得延期六個月。前兩項規定,於感化教育處所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第五條) 受感化人於感化期間,經感化教育處所核准後,得接見及發受書信,收受日用品及閱讀私有書籍,但以不妨礙紀律及感化宗旨為限。(第七條) 感化教育以政治教育及思想訓練為主。(第十三條第一項)受感化人之思想、行狀、感化成績,應從嚴考核,隨時記入考核表。(第十四條) 感化處分是白色恐怖時期政府處置政治犯最特殊的方式,除了《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另外尚有1953年國防部所頒布之《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其中規定雖感化教育執行期滿,而監所認為思想行狀未改善而有再犯之虞者,可以令受刑人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本辦法於1990年8月24日由行政院公布廢止。
撰寫者/資料來源: 劉晏齊